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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建房市发〔2010〕91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升房地产估价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规定和我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建办发[2009]109号)明确的评估机构资质“原由通过设区市转报,改为由县(市)初审报我厅核准,同时报设区市备案”的规定,各县(市)、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申报材料。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特别是认真核对申报材料需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申报材料和材料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必须同时上报齐全才可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保证资质初审工作公开透明。初审机关在提出初审(含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的初审,以下同)意见前,应当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认真听取社会、业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后,方可出具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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