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南京艺术学院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10]113号 苏财综[2010]21号 苏教财[2010]11号)
南京艺术学院:
你院《关于新增专业收费的请示》(南艺财字[2009]11号)收悉。鉴于你院近年新增部分专业,为促进学科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南京艺术学院2000年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0]1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新增专业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新增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绘画(书法)、广告学、摄影、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学费,按照绘画、设计、工艺美术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二、新增导演、公共事业管理(影视策划与制片)、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录音艺术等专业学费,按照影视表演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三、新增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艺术教育(音乐教育)专业学费,按照音乐表演(其他)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