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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省2010年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省2010年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10〕404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新建廉租住房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444号)精神,现将我省2010年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尽快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廉租住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次计划的建设任务和补助投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县2010年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分解投资计划要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央预算内投资必须全部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包括统建、配建(含配建中的回购)项目。有关项目必须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的规定条件,严格控制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要优先安排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对审批手续不完善、地方资金不落实、套型面积超标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不得安排本次计划投资。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本通知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2010年中央投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传真至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市县发展改革、廉租住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廉租住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监管,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全力配合好中央及我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切实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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