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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20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0〕2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553

585

32

社会孤老残幼

553

585

32

司法老残

553

585

32

重残

无业

城镇

553

585

32

农村

4420/年

4680/年

260/年

散居

归侨

城镇

696

737

41

农村

604

640

36

宽释

人员

城镇

696

737

41

农村

604

640

36

因公致残知青

696

737

41

纠错人员

696

737

41

摘帽人员

696

737

41

港台回归人员

696

737

41

潘案人员

696

737

41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696

737

41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295

1372

77

农村

1078

1142

64

特赦托派

1713

1814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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