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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本级经费项目财政支出自我绩效评价(自我检查)工作的通知(20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本级经费项目财政支出自我绩效评价(自我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财监〔2010〕10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长效机制,有效地落实市人大关于500万元(含,下同)以上财政支出均要进行绩效评价及市领导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开展财政支出检查的指示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的要求,市财政委将组织开展2009年度市本级经费项目财政支出自我绩效评价(自我检查)(以下简称“自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及工作步骤
  自评自查工作由市财政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以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机构为实施主体,下同)参与并配合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市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500万元以上经费项目财政支出的使用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各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本部门自评自查资料后报送市财政委;
  第三阶段:市财政委负责组织核查小组对各单位自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核实自评自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及有效性等。
  二、工作范围
  2009年度经费项目财政支出自评自查工作的实施范围:市财政2009年度拨款的500万元以上的具体项目(含跨年度项目);历年结余资金安排的500万元以上的经费项目;经营性资金安排的500万元以上的经费项目;2009年及以前年度应参加自评自查工作但由于资金未到位等情况导致未参与自评自查工作的经费项目;其他资金(如投资收入、捐赠收入或利息收入等)安排的500万元以上的经费项目。
  上述范围不含经市发改局立项的基建类项目经费。但是,同一项目中部分资金由市发改局立项审批的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应一并分项说明。
  三、工作措施
  为加强自评自查工作力度,提高自评自查工作效率,严肃自评自查工作纪律,保障自评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拟采取措施如下: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自评自查工作期间,市财政委将以简报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自评自查工作情况,同时,将通过市委信息快报及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自评自查工作信息,促进自评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自评自查及核查结果将作为部门预算和财政收支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上述结果也将作为确定重点绩效评价(检查)对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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