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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

  (二)户外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三)户外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四)户外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五)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六)消防通道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距地面高度4.5米以上。

  (七)建筑屋楼顶设置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三、户外广告材质要求

  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并兼顾夜间亮丽效果,体现高档次、高品位。严禁设置大板、铁皮等粗糙简陋,缺乏光源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一)广告不得以闪烁灯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二)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

  (四)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商业区、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6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

  (五)广告外打灯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的灯具。

  (六)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五、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一)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在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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