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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7.汇总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及时统计分析工作情况并予通报。6月底前,各市安全监管局向省局报送企业隐患自查自改阶段性工作情况。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及舟山市安全监管局在4月25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报省局(危化处)。
  8.及时督促并指导被依法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的企业,在完成隐患整改后,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根据评估结论和企业申请,对隐患整改治理及时进行销号或摘牌。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继续停产整改,并按照“黑名单”制度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对整改无望的,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或督促企业实施停产搬迁。
  9.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在年中和年末开展一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局适时组织1-2次的抽查和督查,并通报抽查和督查情况。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动员部署实施。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及舟山等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结合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市的实施方案请在4月30日前报省局(危化处)。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10月份)。按照方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严格落实监控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治理,尽早消除隐患。11月10日前,将本企业全年隐患治理情况书面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督促指导和监督服务阶段(5-11月份)。各地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及时督促指导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落实分类监管措施,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4.总结分析阶段(11-12月份)。11月底前,各市安全监管局完成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汇总相关数据台帐,分析工作成效,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局(危化处)。省局根据抽查和各地汇总情况,及时分析通报全省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规范性意见,探索长效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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