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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基金拨付制度,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账等行为。禁止一切办公费用等非医药补偿费用纳入基金支出范围,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
  各县(市、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封闭运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做到专门管理、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充分发挥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制度,实行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县、乡、村分级公示制度,建立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各县(市、区)要把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按照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要求,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严肃新农合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七、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
  各县(市、区)要将新农合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村级卫生服务能力;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间的纵向业务合作,逐步形成县、乡、村卫生资源共享、技术充分合作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新格局;积极推行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定价新农合基本药物,最大限度降低药品价格,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优质、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扎实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八、完善机制,明确职责,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新农合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承办、医疗机构服务、农民参与监管的管理运行机制。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新农合宣传和资金筹集,关注各地是否存在重复缴费、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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