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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六)规范开展健康体检。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统一组织体检,包括:一般体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胰、脾)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不得超过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适当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
  五、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坚持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等级兼顾、注重效益、控制成本、提高质量的原则,按照标准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县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本县域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村卫生室定点医疗机构。由社会、个人和其他行业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凡综合医院达到一级医疗机构标准、专科医疗机构达到二级专科医疗机构标准的,经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并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纳入定点。其他机构及病例等医疗文书书写、存放、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和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及乡村计算机信息联网的村级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病种项目管理,严禁超范围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开展对其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测分析情况,坚决杜绝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象的发生。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制订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收费,杜绝乱收费、乱检查、开大处方行为。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卫生室和乡镇级、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加强医护文书档案的管理,为参合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并在首页标注“新农合”标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积极推行单病种限额收费,健全完善医疗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要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签订相应协议并接受其监管,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六、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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