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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5.严格界定以下诊疗服务行为: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住院而跨年度继续治疗的,执行住院参合年度内的报销规定;当年未参合住院,而跨参合年度继续治疗的,其跨年度的住院费用按参合年度的规定报销;已经收治住院的参合农民因本院技术条件所限,不能为病人做相应检查,首诊医院安排患者到具备条件的医院进行检查的,其检查费用不得纳入报销范畴。
  (四)统一就诊报销方式
  1.就诊程序。参合农民在参合县(市、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直报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证通”,一律取消转诊手续。到参合县(市、区)外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前,应先取得参合县(市、区)内首诊医疗机构同意,报经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需在入院一周内告知参合地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
  2.就诊手续。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德州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直报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接诊前必需要查验“两证”核实患者身份。
  3.报销手续。在德州市及参合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当场兑付报销费用,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垫付,经审核后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下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凭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院住院收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或一日清单、出院小结、转诊证明等材料回参合地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补偿。长期居住在本县(市、区)区域外人员在外就医的,需提供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参合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材料;外地打工者需提供打工单位和参合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材料。
  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持保险公司出具的参保证明、赔付单据原件和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住院相关单据及材料复印件到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开展二次补偿。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县(市、区)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不得挪做他用,可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当年所有得到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应安排在下一年度1月份集中完成,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补偿方案,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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