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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参合资金筹集方式。各县(市、区)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金额的方式,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不得强制收缴或延期收缴,不得减免、截留和弄虚作假,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免费提供的专用收据。
  (四)严格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并及时逐级审核拨付到位。
  三、规范资金统筹管理模式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坚持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原则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及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医药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
  (一)新农合基金按照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种形式进行分配。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
  (二)风险基金由县(市、区)按每年筹集合作医疗基金总数3%的比例从政府补助的资金中提取并管理。风险基金筹集数额达到所在县(市、区)年筹集资金的10%时,不再继续提取,若按规定启用后,应及时补充,保持原有规模。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时的临时周转。
  (三)门诊治疗费用较大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病种(即门诊大病)补偿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大病病种暂规定:肝硬化、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合并并发症的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十二种。要严格审批门诊大病病种,完善报销手续。
  四、调整完善统一补偿方案
  (一)统一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病种、门诊大病病种年内每人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分别为50元、5000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起付线分别为50元、200元、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个人当年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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