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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临床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可作为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工作准入审核依据以及医师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骨组织植入人工种植体,修复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项目。

  (三)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施、设备基本要求:

  1、满足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配有口腔种植手术的专门手术室(间),具备口腔种植手术的基本设备及应急救治设备。

  2、具备口腔种植诊疗的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3、具备曲面体层等相应X线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4、消毒灭菌设施俱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口腔种植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2、从事口腔临床诊疗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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