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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要确保公文处理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凡发送到省体育局的公文,办公室一般应在当天批送给处室或局领导;处室接到需办理的公文,按照政务公开规定的期限提前三个工作日完成拟文送办公室审核。紧急公文特事特办。

  第三十二条 省体育局各处室因业务需要以省体育局名义签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文书,应由政策法规处和经济处初审把关,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局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省体育局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州体育部门报送省体育局审批的公文,应由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州体育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体育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省体育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州体育部门的请示,报送省体育局办公室,不得直接送省体育局领导同志个人。对各单位、各市州体育部门一般问题的请示,一周内给予答复。紧急事项的请示,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结后,由承办部门或阅文部门及时交回局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大型运动会(活动)档案管理。以省体育局名义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各管理中心在甘举办的大型运动会或体育比赛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包括照片、讲话、录音带、录像带、软盘等),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收齐后一并交局档案室归档。

  大型运动会档案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移交省体育局档案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七章 行政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保证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项行政经费的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医疗费、报刊资料费、外事费、汽车费用、印制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等,须办公室主任审批;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须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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