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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应邀来我局的全国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的接待,按照“谁邀请谁接待,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由邀请和主办单位接待。需要局领导会见的,事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对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要重点催办、查办。

  第二十四条 公文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体育部门报送省体育局审批的公文,一般应由市州体育局批转,不得越级报送。

  第二十六条 凡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及外单位送达省体育局的公文,均应经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送,不得多头接收和批送;未经局办公室批送的公文,不予办理。一般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职能与分工批送有关处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并明确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以及办理时限;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以省体育局名义发文,上行文由局长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政府报送审批的公文,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省体育局直属各单位要求以省体育局名义发文,经省体育局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三十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处室拟定的公文严格把关。报局领导审批的公文,应先经局办公室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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