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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重庆市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重庆市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9〕243号)


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等规定,市质监局将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在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内的35家实验室(机动车安检机构除外,另行文)进行资质认定复评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工作由市质监局认监处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依据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文件。
  二、市质监局根据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作出实验室2010年复评审时间安排(详见附件)。如有疑问,请于本通知发出30日内与市质监局认监处联系。
  三、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各实验室应于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市质监局正式提交《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格式文本可在质监局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jzj.cq.gov.cn),逾期不提交申请或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实验室,市质监局将依法注销其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自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再具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资格,必须停止使用CMA标志/CAL标志。
  四、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关于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的要求,实验室在向市质监局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时,需提供本单位所使用标准是现行有效的证明文件。
  五、市质监局将对复评审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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