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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重新组建北京市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重新组建北京市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54号)


各有关三级医院:
  为了完善我市临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及《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47号)要求,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经我局研究决定:拟重新组建成立北京市病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病理质控中心”)、北京市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组建方式
  (一)相关医院申报。
  (二)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医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专家现场评估。
  (四)拟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中心主任就相关质控中心的建设、职能、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情况进行综合陈述。
  (五)专家对申请医院的申报材料、现场评估和综合陈述逐项打分,累计得分最高的医院分别作为病理质控中心、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三级医院资质,一家医院可以同时申报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两个质控中心。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设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三)申报医院和科室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四)申报医院和科室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
  (六)病理质控中心的要求见附件1;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的要求见附件2。
  三、申报截止和评估日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10年 3月 31日申报截止。2010年 4月中旬开始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
  1、医院及与质控中心相关科室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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