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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10〕123号 2010年3月4日)


各直属局:

  为提高小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精神,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精神,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体育运动船舶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 在广东小海船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一致。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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