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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东莞市“汽车以旧换新”通告的通知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东莞市“汽车以旧换新”通告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综〔2009〕239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工〔2010〕10号)和《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粤财工〔2010〕2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汽车以旧换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为方便车主办理汽车以旧换新手续和领取补贴资金,我市在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市唯一获国家经贸委和广东省经贸委认定有汽车报废回收资格的企业)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联系人:莫锦成;联系电话:22631483。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具体是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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