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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6.明确建设任务目标。2010至2012年全市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廉租住房4036套、10708套、3324套。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
  1.提高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探索“租转售”保障方式。组织安排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符合申购条件、暂无力购买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居住。租赁人承租满两年后可按规定的出售价格和方式申请购买。
  3.试点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试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符合申购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成都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货币化补贴,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4. 实施原则和建设目标。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面向社会、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自确认购房资格之日起,应于24个月内向其交付经济适用住房。2010至2012年中心城区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879套、1246套、3000套。各郊区(市)县应根据普查和群众申购情况,确定2010至2012年建设任务目标,并在2010年5月1日前在当地公布。
  (三)在中心城区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1.保障范围。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万元),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且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年中心城区新建4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
  2.申购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的无房家庭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连续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夫妻双方在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3.价格和面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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