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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人社就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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