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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5月7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违法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违法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应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也可以参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类自由裁量案例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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