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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推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目标的实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2号),决定自2010年2月2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内容包括: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中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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