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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d、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e、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f、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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