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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四)省环保厅负责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管理,尽快制定我省的《条例》实施细则,完善我省开展规划环评的各项保障制度,并根据我省实际,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职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好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把好规划环评质量关,提高规划环评的质量及指导作用。

  (五)要加强规划环评队伍的建设,从评价模式、评价思路、评价重点多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探讨,通过培训交流推广,提高规划环评队伍的整体水平。要广泛运用空间分析手段,对规划方案提出直观和定量的调整建议,为规划审批部门决策提供具体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发挥规划环评的作用。

  (六)2010年重点推进区域流域开发规划环评。2010年底前,要全面完成“7个国家规划矿区、太原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省级开发区以及11个地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的规划环评工作。2009年我省已列入国家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范围,各地要抓住这一契机,确定适应我省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的产业发展规模,制定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经济政策,为科学实施我省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未进行规划和区域环评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五、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监管

  要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项目的动态管理档案。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创新全过程监管,通过强化“三同时”和验收管理职责,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完善试生产检查制度、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方式丰富管理手段,努力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有效衔接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因监管缺失造成的漏洞。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通过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和反馈,有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2010年,将对“十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审批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审批承诺进行专项检查,集中整改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准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屡犯不改的企业和承诺不兑现的地方,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依法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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