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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四)在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没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五)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浪费严重、排放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提高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从宏观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已印发,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使其与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互动。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国土、林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政府规划环评责任。各地要认真梳理在编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依据《环评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规划环评报审制度,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三)要建立规划环评目标考核机制,把规划环评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在各项规划经费预算中列出规划环评专项经费,制定措施和办法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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