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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环境污染,恶化了法制建设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一)各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进行排查,责令责任单位限时改正。(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2)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行为;(3)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4)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各县(市、区)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并在当地电视、报纸上曝光,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断水、断电、断贷。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互动机制。对未进行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坚决采取部门联动措施,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安监及质监部门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三)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列入地方及部门干部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等措施加大《环评法》的执法力度,抑制违法建设造成的环境隐患。

  (四)要继续保持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的打压态势,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环评违法案件,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人员的责任。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要严格把握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审批,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环保审批原则的项目,坚持五个“一律不批”,即:

  (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批。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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