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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办〔2010〕34号)


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收费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2号)的规定,决定对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收费单位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省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和中央在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收费文件,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2、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范围的是否及时按规定执行;

  3、收费单位更改名称、法人、地址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后,是否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5、试行收费标准是否试行期满后立即停止收费,在未获批新的正式收费文件前仍在执行收费等。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2009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登记表》(附件二),然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表格及资料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接受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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