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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甘兽医〔2010〕08号)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全面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省兽医局决定从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求出发,对全省以生猪养殖为重点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重点布控防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养殖方式的加快转变,动物养殖的规模化、区域化趋势更加明显。规模养殖已成为我省商品畜牧业发展的主体。在规模养殖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内部饲养管理和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规模场(小区)发生疫情屡见不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去年11月以来,武威市古浪县、陇南市两当县等5市7县区规模养殖场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从流行病学调查来看,规模场门禁制度和消毒制度不严,盲目调运和防疫措施不落实是引发疫情的重要外因;同时也不排除一些规模场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程序免疫和免疫注射不落实,这是发生疫情的内因。为此,省上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工作。从完善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条件审核入手,采取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定场定人指导的办法,监督指导各类规模场(小区)规范养殖行为,落实防疫措施,提升防疫能力,提高动物生产安全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防疫条件审核。农业部已于2010年1月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新建的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对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法《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于已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在2011年5月1日前仍继续有效,但要严格对照《办法》的规定,查漏补缺,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新证。对存在较大动物防疫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要报请当地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通过实施《办法》,切实落实饲养场、养殖小区各项防疫措施,全面提升养殖场动物卫生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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