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工信节能发[2010]17号)
各设区市工信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江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赣经贸资源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认定表(略)
附件2: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附件2:
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我省工业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全省工业领域中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