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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稽查办案协查核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稽查办案协查核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稽〔2009〕185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药品稽查办案协查核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河南省药品稽查办案协查核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依法、准确、高效,规范案件协查、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平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其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

  规定所称“核查”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有隶属关系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其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或核实查证其他事项的过程。

  第三条 协查、核查应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名义,采用协查函、核查函及复函的方式进行,并应遵守公文管理、案件查办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级和省辖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查函,提出协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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