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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字〔2010〕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地铁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地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9〕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资金,是指按规定合法取得的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和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资金;
  (二)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500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
  (三)沿线区(市)按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四)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
  (六)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
  (七)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八)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
  (九)其他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银行孽息、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地铁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贯彻“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程序规范”的原则。
  市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地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地铁资金,分年度确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地铁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铁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 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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