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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甘教职成函〔2010〕2号)


各市、州教育局:

  2008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准确地完成了统计任务,为上级部门掌握教育发展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对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推动我省成人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9〕36号)要求,为做好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各市(州)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电力、铁路、机械、建设、水利、煤炭和钢铁等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要继续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配合,畅通统计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2、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各市(州)教育局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教育统计数据。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

  3、进行统计工作和填写表格时,要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全日制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4、请各市(州)教育局将统计工作报告、统计表格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联 系 人:李玉震

  联系电话:0931-8721653 8885299(传真)

  附件:职工教育培训统计表

  二○一○年三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附件: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 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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