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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加油站的安全监管,更好地贯彻“分级属地相结合”的安全监管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就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加油站(包括市重点监控企业所属加油站及省局发证的加油站)实施安全监管。加强对加油站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依法从严处理违法违规现象,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对超出县(市)区安监局处理权限的要上报市局依法处理。在加油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加强跟踪督促,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处罚或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换证时采取停用油罐、加油机或租赁站外建筑等措施来达到换证条件的加油站要坚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对擅自改变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上报市局收回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二、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换证工作效率,发挥县(市)区安监局属地监管的工作职能,确保换证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商河、济阳、平阴、章丘四个县(市)辖区内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除外)到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工作暂由县(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受理、审查:加油站将换证材料上报县(市)安监局,县(市)安监局收到换证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加油站换证审查单(格式见附件一)、加油站现场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二)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审批联络单(格式见附件三),符合要求的,逾期换证前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危化品经营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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