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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市政府2010年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执行稳定就业局势特别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2009年内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按照沪人社就发〔2009〕16号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再延长享受期限。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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