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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传统商贸流通、餐饮业、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重点开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房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积极开发文化、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产业和中介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社会就业。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各类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贯彻《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47号)精神,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等服务,改善创业和投资环境。强化创业服务,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开展项目开发、专家指导、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用工推介等服务。继续推进“创业陇南”主题活动,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

  (六)发挥小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劳动保障、财政、担保机构和承贷银行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创新贷款管理模式,尽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人员可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市、县(区)财政要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要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陇政发〔2009〕23号)规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纳入政策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期限为3年。经办银行可将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部门负担。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实现2009年全市累计小额担保贷款达到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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