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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补充药品目录另行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 (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办法解决,政府补助按照 “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同时,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村卫生室,积极探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

  试点县 (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 (市、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试点县 (市、区)编制、人事、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数量,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的比例,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其中中医执业 (助理)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试点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试点县 (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在编分流人员,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 (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人员的安置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四)考核绩效,落实补助。试点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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