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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0]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34个县 (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使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药品价格明显降低,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综合改革,创新体制。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具体人员配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报编制部门核准后,由省编委核定后下发文件。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后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按照 《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82号)要求,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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