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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注:注*的项目,表中所列为评价参考值。重金属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 的土壤,评价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草地、未利用地,评价砷时执行旱地标准。

  (6)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依照评价标准,采用达标评价和污染指数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特征分析。通过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7)质量保证
  A.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责任制,监测全程的各项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规范完备。
  B.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前处理记录、分析记录、数据处理、报告等归档记录齐全。
  C.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全程序采取质控措施,如采取密码平行样、标准样、空白试验等措施。
  D.建立样品档案,保证每个样品都可以进行再现性的样品复测。
  4.报告报送时间
  各市(州)10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和报告报送省中心站,省站12月1日前向总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二)农村空气自动监测试点
  1.点位布设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眉山东坡区白马镇龚村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本省建设的蓬溪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
  2.监测内容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3项。在项目建成后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正式运行。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国家农村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软件实时报送。本省农村站通过网络向省站实时报送。
  (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
  选择泸州、宜宾、自贡、内江、遂宁、广安等6个市,根据网格布点法,采用固定式空气自动站、移动式空气自动站和无动力采样监测方式,开展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定。
  在自贡、内江市选点进行农村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监测试点。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定。
  十四、空气背景值监测
  1.点位布设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海螺沟国家空气背景监测站;本省建设的九寨沟空气背景监测站。
  2.监测内容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在项目建成后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正式运行。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国家背景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软件实时报送。本省背景站通过网络向省站实时报送。
  十五、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1.点位布设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成都草堂寺温室气体试点监测站。
  2.监测内容
  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在项目建成后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正式运行。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数据报送方式按总站相关要求执行。
  十六、地表水自动站VOCs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泸州沱二桥、宜宾凉江沟两个国家地表水VOCs自动监测试点站。
  2.监测项目
  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等18项。
  3.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 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 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每周开展一次比对工作(以总站通知为准),同时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由总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
  十七、川滇跨界水域及泛珠流域同步监测
  按照“川滇两省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及“2009年川滇合作环境监测工作及培训会议纪要”,今年4月和10月两省仍在金沙江和泸沽湖的18个断面开展有同步监测,具体监测方案由四川省站另行制订。
  按照泛珠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由省中心站组织有关市(州)站开展监测。
  十八、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监测
  省中心站组织开展攀枝花、凉山、泸州、宜宾土壤和有关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开展安宁河流域、沱江上游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订。
  各地在重点污染源季度监督性监测时对针对生产、使用和排放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的企业,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专项监测工作,形成季度重金属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次季度上报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时一并向省站上报。省站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全省报告。

第三部分 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十九、市(州)跨界断面监测
  根据我省今年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省站负责开展市(州)跨界水质目标扣缴补偿金监测。省中心站在上半年制定市(州)跨界水质目标扣缴补偿金监测工作方案,并对监测所需的物质、技术、人员进行准备,下半年正式展开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定。
  二十、地表水监督性监测
  1.抽测范围
  主要选择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长江地表水断面作为重点抽测范围。
  2.抽测项目
  2~4项常规指标(视具体情况确定)。
  3.抽测时间
  与地表水断面的例行监测时间同步。
  4.抽测方式
  省站组织,并派人员到监测任务承担站进行抽测,以现场抽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质量控制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中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饮用水源地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1)8个环保重点城市,按国家的安排,接受核查监测。由总站采用随机选取或重点指定抽测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省站采用随机选取或重点指定,确定10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
  随机抽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任何项目或全部项目。
  3.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参照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同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样品分析测试过程中依据相应的标准方法采取适当的质控措施。
  4.监测时间
  环保重点城市的核查监测时间由总站安排,其它城市的核查监测由省站安排。11月前完成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
  二十二、环境空气质量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在全省二十四个省控城市中抽测。
  2.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不定期抽测。
  4.监测方式:
  便携式、流动式环境空气自动站比对监测和点位加密监测。具体技术方案另行制定。
  二十三、噪声监督性监测
  1.抽测城市
  被国家列为抽测的城市接受总站的抽测,省站拟定抽测4个城市。
  2.抽测项目
  抽测项目分为三类,即:城市区域噪声、城市功能区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每城市根据情况抽测一到两类项目。
  城市区域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0个区域网格开展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0条道路开展监测,侧重城市主干道。
  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2个点位(某类功能区)开展24小时噪声监测。
  3.抽测方式
  总站安排抽测的由总站派人进行抽测,省中心站、当地站予以协助。省站安排抽测的由省中心站派人进行抽测,当地站予以协助。
  4.时间安排
  计划上下半年各完成2个城市的抽测工作,具体时间由任务安排单位(总站或省站)与相关地方监测站协商后确定,原则上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噪声监测的抽测工作应与地方监测站的例行监测同时开展,不另行组织专门监测。

第四部分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

  二十四、水质监测能力验证
  1.范围
  承担国家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参加总站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2.内容
  1-3项水质监测项目(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3.方式
  由总站发放统一样品,省站协助实施,由总站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4.时间
  上半年发放样品,11月底前完成测试及报告。
  二十五、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
  1.范围
  省中心站按照总站的安排,接受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省站组织对全省监测站的考核。
  2.内容
  10-15个水质监测项目。
  3.方式
  考核组织单位(总站或省站)成立专家组,发放盲样,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十六、重金属监测能力验证
  由省站组织实施,对全省监测系统取得重金属监测资质的监测站,进行重金属监测能力的验证。具体技术方案另文下发。
  二十七、地表水自动站核查监测
  1.监测范围
  5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和20个省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或总有机碳。
  3.监测方法
  一年两次,以比对监测为主,同时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具体技术方案另行制定。
  二十八、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核查监测
  1.抽测范围
  10%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10%的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2.抽测项目
  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3.抽测方式
  现场抽测与质控检查相结合,现场抽测可采取同步比对监测和达标率验证监测等方式,质控检查包括检查全程序的监测质控措施、监测报告等。
  4.任务分工
  由省中心站完成抽测任务,上下半年各一次,共抽测2次。对于抽测的国控、省控企业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同时开展比对监测的抽测。
  国家控制重点源和装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火电厂接受总站的抽测,省站和当地监测站配合。
  5.数据报送
  省中心站每半年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同步监测、比对监测报告,向总站、省环保厅报送,2010年12月底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附抽测数据。

  表1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监则断面

  金沙江水系、长江干流监测断面

序号

市州 

责任单位

河流(湖

库)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代

码

断面(点位)所

在位置

河流断面

(点位)属性

断面(点位)

控制级别

流域规划

水质类别

经度

纬度

度

分

秒

度

分

秒

l

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环保局

金沙江

龙洞

2

格里坪经堂村

入川

国控

Ⅲ

100

29

30

26

34

54

2

攀枝花市

同上

金沙江

俚果

52

俚果大桥

控制

国控

Ⅲ

101

47

9

26

36

6

3

攀枝花市

同上

金沙江

金江

252

迤资火车站

出境

国控

Ⅲ

101

52

0

26

27

49

4

攀枝花市

同上

雅砻江

二滩

403

二滩大坝下大桥

控制

省控

Ⅲ

101

40

47

26

40

53

5

攀枝花市

同上

雅砻江

雅砻江口

55

雅砻江大桥

控制

国控

Ⅲ

101

47

53

26

36

31

6

凉山州

凉山州环保局

金沙江

葫芦口

411

宁南县

控制

省控

Ⅲ

102

53

24

26

57

39

7

凉山州

同上

安宁河

阿七大桥

402

西昌市

控制

省控

Ⅲ

102

11

27

27

36

49

8

凉山州

同上

安宁河

昔街大桥

602

米易县

控制

省控

Ⅲ

102

12

0

27

5

3

9

宜宾市

宜宾市环保局

金沙江

石门子

1

翠屏区

控制

省控

Ⅲ

104

33

10

28

43

36

10

宜宾市

同上

金沙江

安边镇

363

宜宾县

入境

省控

Ⅲ

104

28

0

28

38

0

11

宜宾市

同上

长江

挂弓山

52

翠屏区

控制

国控

Ⅲ

104

42

50

28

47

30

12

宜宾市

同上

长江

井口

602

江安县

控制

省控

Ⅲ

105

11

0

28

47

0

13

泸州市

泸州市环保局

长江

纳溪大渡口

361

纳溪区

入境

省控

Ⅲ

105

12

0

28

45

0

14

泸州市

同上

长江

手爬岩

141

龙马潭区

控制

国控

Ⅲ

105

32

28

28

53

40

15

泸州市

同上

长江

沙溪口

252

合江县

出川

国控

Ⅲ

105

53

13

28

54

47

16

泸州市

同上

永宁河

泸天化大桥

800

纳溪区

控制

省控

Ⅲ

105

22

22

28

46

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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