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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0〕24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10 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名额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表现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对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报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为:研究生、本科生不得超过本年度毕业生总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本年度毕业生总人数的3%。

  二、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各院、系推荐,经学校评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3月底前完成,其他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

  三、评选材料

  1.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关于上报2010年度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请示(附候选毕业生汇总名单,请注明毕业生的姓名、专业、学历等情况);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每人一式两份,样张见附件1,可复制);

  3.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2010年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格式见附件2)。

  四、办理获奖证书盖章时间

  一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学校即可办理获奖证书的盖章工作。具体办理时间为每周星期二到星期四下午1:30-5:00(需在其他时间办理的,请事先来电预约)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样张)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结构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生源地

 

政治面貌

 

职务

 

专业

 

学 历

 

联系地址

 

就业单位

 

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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