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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并评选第一批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通知

  第六条 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统一组织,并成立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专家组,负责对各盟市推荐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名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对公示结果进行综合审查,最终审核确定“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名单。

  第七条 候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评出的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名牌效应。在职称晋升时结合实际可优先考虑或破格。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的组织、监督、审核和确定工作。自治区蒙中医管理局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评选工作,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名牌效应。

  第十二条 已获“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医德败坏或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取消其“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候选人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职称

 

职  务

 

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曾受何种奖励

 

工作简历

 

主要业绩

 

在学会任职情况

 

论文

专著发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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