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统一组织,并成立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专家组,负责对各盟市推荐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名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对公示结果进行综合审查,最终审核确定“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名单。
第七条 候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评出的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名牌效应。在职称晋升时结合实际可优先考虑或破格。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的组织、监督、审核和确定工作。自治区蒙中医管理局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评选工作,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名牌效应。
第十二条 已获“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医德败坏或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取消其“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候选人推荐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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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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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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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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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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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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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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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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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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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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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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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何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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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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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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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会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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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专著发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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