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并评选第一批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通知
(内卫发〔2010〕21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长期以来在基层蒙医中医战线勤奋耕耘的蒙医中医工作者,进一步发挥基层蒙医中医人员的积极性,使蒙中医药优势特色在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强基层蒙中医药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决定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就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每个盟市卫生局推荐的基层蒙医中医总数不得超过12名
二、评选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的评选条件执行。
三、评选方法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办法。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可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签署意见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上报所在旗县卫生局,旗县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盟市卫生局。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须组织相关人员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评审,并排序,在当地公示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四、相关要求
(一)报送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一式15份,其中3份贴正面免冠2寸彩色近照;
2.推荐人员蒙医中医诊治患者工作量由申报单位统计后经旗县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
3.所在单位推荐材料(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诊疗技术、工作业绩以及是否发生过医疗事故等,1500字左右,一式15份);
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必备条件、选择条件所必须的相关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执业医师证书、乡村医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