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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0〕17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卫生局,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通知》(卫办妇社发〔2009〕223号)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区控烟履约工作,落实医疗卫生系统2011年全面禁烟决定,自治区卫生厅制定《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国于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按照《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要求,到2011年,我国应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为保护人民健康、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为履行《公约》和贯彻落实《决定》,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通过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全面推进各省(区、市)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作为项目执行省(区),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在自治区开展项目活动。
  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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