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三月六日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适合金昌特色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金政发〔2009〕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坚持政府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第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发生的门诊费用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医疗服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以及业务指导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居民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出管理、报送基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预决算等。
  乡(镇)政府、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居民个人费用的征缴以及宣传动员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