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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0]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市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和解、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复议申请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 (建立和解、调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裁决与和解、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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