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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等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等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管局)、监察局、审计局:
  经济适用住房是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价格政策,国家和省上已有明确规定。从多年的实践看,这些规定对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疏导和解决住房价格矛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效执行。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维护价格政策的严肃性,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政策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再次予以重申:
  一、严格执行已明确的相关政策。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凡属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计取利润。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按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不计取管理费,并不得计取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严格价格审批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价格审核。对超越权限定价的要按照《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要提供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审批文件,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组查明原因,依法追究违规单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和完善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127号)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务必于当年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等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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