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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0]31号 2010年2月2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和改进纳税服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省局就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公告》的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和细化,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履行的10项义务。公告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既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其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告知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方便其准确、快捷地完成纳税事宜,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对促进依法征税、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公告》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公告》宣传力度
  省局已于2009年底在广东地税门户网站刊登了《公告》全文。各市局要积极行动起来,把《公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突出工作重点,既要宣传纳税人义务,更要体现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采取多种形式,依托各主要宣传平台及媒介,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公告》内容。
  一是编印《公告》海报,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厅等公共办税场所和宣传公告栏的醒目位置进行广泛张贴;印制相关宣传资料,放置于宣传资料架以方便纳税人取阅;充分利用触摸屏、滚动显示屏等设备播放《公告》内容,不断加大宣传效果。
  二是在报纸、电视、广播等社会主要媒体刊载和播发《公告》,扩大《公告》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是在各级地税门户网站以置顶、醒目色体或浮标等方式将《公告》置于显要位置,方便纳税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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