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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第三条

  (四)《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工商消字〔2009〕41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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