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价费〔2010〕66号 宁财综〔2010〕132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0]60号、苏财综[2010]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全市所有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时间到发证机关参加年审。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4月15日,为我市集中年审时间。
  二、年审重点
  1、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8]392、苏财综[2008]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8]64号)的情况,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缓征收费项目是否及时履行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执行到位。
  2、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是否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进行收费,有无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重点审核有无违规强制服务收费,有无将行政或公共管理职能转移为“中介服务收费”、“咨询服务收费”等问题。
  3、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栏目的填写是否与《收费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是否按规定将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是否按规定纳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