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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委农工办《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市农林局、市委农工办 2010年2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一)农民劳动模范是指户籍为农村户口和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

  (二)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农民劳动模范人员名单由区县农工办于每年年初审核,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安排,区县农工办负责发放,时间从个人年满周岁的次月起计发。

  (三)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

  (一)省(部)级劳动模范家庭出现下列情况的作为特殊困难帮扶对象:

  1、因患各类癌症等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遭遇天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市总工会每年9月底前对全市困难劳动模范进行滚动建档,对符合困难帮扶条件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名单统一上报省总工会,经省总工会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市总工会春节前根据每户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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