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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0]14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合政〔2010〕11号)精神,现将《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要立即向辖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派驻了专职安全监督员,凡发现企业对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落实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市城乡建委报告。未经检查通过,企业不得擅自复工。停业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区(开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立即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让辖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管处;电话:2692765,2692762。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试行)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
检查要点(试行)

  一、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对车辆与驾驶人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将运输业务委托给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
  三、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对聘用的混凝土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上岗前培训并有记录。建立生产、运输的相应台帐,明确记录混凝土运输车和驾驶员的出车频次和时间。
  四、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GPS终端设备,设立GPS监控平台,明确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将信息数据实时传送至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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